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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8月1日开始,海关实行关检融合统一申报,报关单填制要求与以往有所不同,旭洲物流特此对填制变化较大及容易出错的几处梳理如下:
1、境内发货人:必填项。填写在海关备案的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,编码填写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,填写其他在海关的备案编码(目前海关10位编码与18位社会信用代码均可使用)。
2、生产销售单位:必填项。填写生产销售单位名称及编码,编码填写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,可以免于填写代码。
3、境外收货人:必填项。填写贸易合同中的境外买方或合同指定的境外收货人,收货人名称一般填写英文名称。对于AEO互认国家(地区)企业的,还需填写AEO编号。非AEO互认企业,免于填写编号。确实无法知晓境外收货人的,可以填“无”。
4、包装种类:必填项。新版包装种类是由“运输包装”和“其他包装”两部分组成。运输包装是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;其他包装是指货物的各类内包装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。要求从外到内全部申报详细。所有包装要求提供具体材质,如不能简单申报“托盘”,而应该注明具体材质,如“再生木托”等。(如再生木托、纸箱、塑料袋)
5、成交方式:必填项。海关系统只能填报三种成交方式:FOB、CIF、CNF。FOB免于填写运费、保费。CIF需要填写运费和保费。CNF需要填写运费,免于填写保费。
6、标记唛码:必填项。填写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、数字,无标记唛码的填写“N/M”。客户不填写的我司按“N/M”制单打单。
7、商品编号:必填项。新版报关单商品编号由10位改为13位。前8位为原商品税则编码,9、10位为原监管附加编号,11-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,减少因确认检验检疫附加编号所浪费的时间,凡8月1日起申报的货物,请客户根据货物实际情况,提供新的13位商品编号(一般前10位海关HS客户均提供,后3位由于同一HS有不同区分,请客户提供,具体后3位请见附件:HS编码10位转换13位对照表)请客户需提供。
8、境内货源地:必填项。新版报关单境内货源地移到表体部分,每个品名都必需填写。涉及到多个货源地的单证,客户需将货源地准确填写在对应品名后的“境内货源地”栏中。境内货源地填写按海关规定的《国内地区代码表》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。
9、自2018年8月1日起,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,报关时需同时申报。
具体见下表:
税则号列/商品编码 |
第一法定计量单位 |
第二法定计量单位 |
6406.1000 |
千克 |
双 |
6406.2010 |
千克 |
双 |
6406.2020 |
千克 |
双 |
6406.9010 |
千克 |
双 |
6406.9091 |
千克 |
双 |
6406.9092 |
千克 |
双 |
6406.9099 |
千克 |
双 |
8423.9000 |
千克 |
台 |
9025.9000 |
千克 |
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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